家源分享 | 侵權篇03期:自甘風險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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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大多引用公平原則分擔損失加以解決,導致常常出現同案不同判或看似公平實則不然的情況。《民法典》侵權責任篇中自甘風險規則的引入,較好地糾正了實踐中的偏差,體現了尊重個體自由、合理分配風險責任的理念,促進全民更理性、積極地參加文體活動。

家源分享 | 侵權篇03期:自甘風險規則

一、適用條件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又稱自承風險、自甘冒險,是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為將會引發某些風險,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擔,從而在損害發生時承擔相應風險,免除加害人責任的規則。適用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本身具有風險性

從事的活動具備相關風險,且該風險是自始客觀存在,其中風險性指行為過程中有可能產生的並非一定產生的損害後果。

(2)主體上的適格性

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危險的存在,並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選擇。

(3)主觀上的明知性和自願性

行為人應明知參與此活動存在一定的風險,仍自願參加。自願方式應包括口頭明確同意或簽訂條約、合同等書面明示方式,也包括當事人以自願參加活動的行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4)行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為人作出的行為不是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義務而承擔風險,而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選擇進入到危險中,比如為了榮譽、獲得滿足感、挑戰自我等,但不可違反公序良俗,必須符合社會善良風俗、日常習慣和行業規則。

二、與相關規則的關係

1、自甘風險規則與受害人同意規則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自願承擔他人對自身特定權益造成的損害的制度。二者雖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之處,但從其法律意義上看主要存在以下差異:

(1)適用範圍與情形不同。受害人同意規則的適用範圍更為廣泛,而自甘風險相比之下較窄。只要是不違背法律與公序良俗的行為,都可以適用被害人同意,產生免責效果,如器官捐獻等。而自甘風險則只能適用於自願參加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如足球、籃球、擊劍、拳擊等。

(2)法律效果不同。受害人同意的損害行為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就可以免除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但在自甘風險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活動組織者未能完整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都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非完全免責。

2、自甘風險規則與過失相抵規則

過失相抵規則是指受害人自身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加害人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根據雙方存在過錯的大小相應減輕或免除(《民法典》1173條)。二者的適用都可能減輕加害人的責任,但二者在一些方面仍存在差異:

(1)性質不同。自甘風險規則屬於法定免責事由,行為人可以將自甘風險作為抗辯事由,從而免於承擔相應責任。過失相抵是責任分擔方式,根據受害方和加害方的過錯公平分擔,以確定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

(2)適用條件不同。自甘風險規則不要求受害人存在過失或不當行為,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或重大過錯就可以援用。運用過失相抵規則需要受害人與有過失,即對損害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或其他可歸責事由,同時需要受害人存在不當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3)適用方式不同。自甘風險是違法阻卻事由,用於責任的認定,在案件審理中需要由被告提出,法官不能主動援引。過失相抵規則是責任分配的方式,主要用於確定雙方責任大小,法官可以主動適用。

三、學術界的討論

1、自甘風險規則與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如何適用的問題

有的學者認為,自甘風險規則適用中存在濫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現象。公平分擔損失規則作為輔助性原則,其宗旨是為了有效解決均無過錯的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問題,並非是對被害人進行“損害賠償”,而是給予“合理補償”,在行為人自甘風險的基礎上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雖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個案的分配正義,但過度適用也會造成另外一種不公的現象。

有的學者認為,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其將原本屬於受害人自擔之損害風險轉移給完全無過錯的加害人去承受分擔損失,難以解決“行為人既無過錯為何要擔責”的內部邏輯矛盾。

還有學者認為,處理自甘風險案件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則來讓行為人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以“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這類方式的判決不但無法平息與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更誘導社會形成受害人都有理的錯誤認知。

2、體育侵權中自甘風險規則和過失相抵規則如何適用的問題

有學者認為重點在於通過受害人蔘與的一定風險的行為認定受害人是否完全承受了風險,即從運動中的固有風險、違規程度、年齡與精神狀況、參與自願性、專業程度這五個要素着手,若經推斷證明受害人承受了風險,則應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反之,則應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十——宋某禎訴周某身體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宋某禎、周某均為羽毛球業餘愛好者,自2015年起自發參加羽毛球比賽。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某禎、周某與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陽區紅領巾公園內露天場地進行羽毛球3對3比賽。運動中,宋某禎站在發球線位置接對方網前球后,將球回挑到周某方中場,周某迅速殺球進攻,宋某禎直立舉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擊中右眼。事發後,宋某禎至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就診治療,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宋某禎遂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

2、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宋某禎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而宋某禎仍自願參加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屬於自甘風險的行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在此情形下,只有周某對宋某禎受傷的損害後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周某殺球進攻的行為系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周某並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且現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適用公平責任予以規定,故宋某禎無權主張周某承擔賠償責任或分擔損失。

3、案件分析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後,首例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規定作出判決的案件。本案審理法院結合具體案情,適用“自甘風險”規則,明確判決對損害發生無故意、無重大過失的文體活動參加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亮明瞭拒絕“和稀泥”的司法態度,宣示了冒險者須對自己行為負責的規則,不僅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了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也為民法典新規則的實施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經驗。


關聯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98-1201條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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