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返還需要繳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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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應交税。
土地在具備出讓條件後,由國土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以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招拍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受讓方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開具的“國有土地資金繳款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交市財政局收費中心。財政局收費中心在徵收款項的同時,向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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