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縣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張XX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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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縣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張XX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福建省上杭縣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張XX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閩0823民初960號

原告:福建省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593XXXX7154Q)。

法定代表人:闕炎和,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肖XX,福建政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温XX。

被告:陳XX。

委託訴訟代理人:温XX,系陳XX丈夫,其餘同上。

原告福建省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温XX、陳XX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4月19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丘瑞勇、被告陳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暨被告温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温XX、陳XX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XX公司購房款5571.44元及該款從2017年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13年11月14日,温XX、陳XX購買由XX公司開發的上杭縣XXX商品房一套,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該買賣合同約定,商品房面積為90.58㎡;價格及付款方式為:銷售單價為5516.28/㎡元,銷售總價為499665元,首付款30%即159665元,餘款70%即34萬元由銀行按揭支付;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則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協議簽訂後,温XX、陳XX通過付現或者銀行按揭支付了合同約定的房價款。經XXX際公館的業主委託,XX公司於2015年10月25日委託龍巖市XX杭分公司測量各業主的房屋面積。XX公司將測繪公司測繪所得的數據報送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2017年1月18日,政府頒發了温XX、陳XX所購買的商品房不動產產權證,產權證上記載的房屋面積為91.59㎡。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相差1.01㎡,誤差比例在3%以內,根據合同約定,温XX、陳XX應向XX公司支付1.01㎡的房價款5571.44元。後XX公司多次通知温XX、陳XX支付剩餘房價款,但其拒不支付。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為此,XX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

温XX、陳XX辯稱,1、於2013年11月14日與XX公司簽訂上杭縣XXX際公館2幢603室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住宅建築面積90.58㎡,其中分攤面積15.02㎡。從雙方簽訂合同至2015年8月30日房屋竣工驗收,至2015年10月1日XX公司通知業主辦理交房手續並委託XX公司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XX公司在近兩年的期間均未提出房屋建築面積存在誤差問題。且XX公司交給温XX、陳XX的《福建省新建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説明書》均註明房屋面積為90.58㎡,其中分攤面積15.02㎡;2、2016年底,XXX際公館售樓部打電話給小區各業主,以辦理產權證所需材料為由要求業主們至售樓部簽名,當時業主們簽名捺印的《申請產權登記表》系空白的;3、2017年2月9日開始,XX公司先後給業主寄送《催收欠款條通知書》,要求業主繳交超過預售面積部分的購房款;4、XX公司所出售的XXX際公館,整個小區共六幢高層電梯房,每户面積較合同約定面積相比均有所增加,可見XXX際公館小區的容積率、綠化面積及公共活動場所面積均嚴重縮水,屬於商業欺詐;5、該小區有6棟住宅,分別為1、2、3、5、6、8號樓,產權登記上所增加的面積均是公攤部分。温XX、陳XX的房屋為2號樓603室,所增加的1.01㎡系公攤部分。XX公司如認為產權面積比合同約定面積多,其應聯繫業主在場,並聯系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房屋面積。綜上,XX公司採用不合法的手段辦理房產證,不能作為本案有效證據,XX公司認為房屋面積超過合同約定的面積,但未出示具體數據和相關面積差異所在。雙方合同約定的面積系90.58㎡,非91.59㎡,且XX公司委託龍巖市XX杭分公司測量房屋面積時未聯繫業主,得出測量結果後也未及時告知面積存在誤差情況,故温XX、陳XX認為應重新測量房屋面積,請求駁回XX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於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即XX公司與温XX於2013年11月14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温XX購買XX公司開發的上杭縣商品房一套,其中建築面積90.58㎡,套內面積75.56㎡,分攤面積15.02㎡;房屋銷售單價5516.28元/㎡,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合同條款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爭議事實,主要是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是否合法。對此,XX公司提供不動產產權證,證明温XX、陳XX夫妻共同所有的XXX房產權登記面積為91.59㎡;温XX、陳XX質證認為真實性無異議,但對產權證辦理的程序有異議,其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產權轉移登記表上簽名時面積一欄系空白,事後由XX公司填寫。本院經審查認為,該不動產產權證系不動產所在地的產權登記機構依法出具的物權憑證,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本院予以採信,可作為認定本案房屋產權面積的證據使用。對XX公司、温XX、陳XX提供的其他證據,真實、合法,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XX公司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與温XX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房屋尚在建設中,為預售商品房,故本案案由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閩(2017)上杭縣不動產權第XXX號不動產權證書系產權登記機構依法出具的有效物權憑證,系記載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本院予以採信。温XX、陳XX提出XX公司採用不合法的手段辦理,該不動產權證書不能作為本案有效證據的抗辯,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該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温XX、陳XX夫妻共同所有的XXX房建築面積合計為91.59㎡(土地使用權面積7.0㎡),較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90.58㎡,超出1.01㎡,該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同時雙方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第四條第4項“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有差異的,無論面積誤差是否在3%以內,買賣雙方同意不退房,單價不變,不計利息,多退少補。第5項買受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產權登記面積之日自動向出賣人補繳不足部分房款(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或自動向出賣人要求退還多出部分的房款(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第五條第4項“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在本補充協議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處理”。根據上述合同條款約定,温XX、陳XX購買的房屋應依照面積91.59㎡結算房價款並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對XX公司提出温XX、陳XX應支付超出合同約定面積部分1.01㎡的購房款5571.4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XX公司提出温XX、陳XX應支付購房款5571.44元從2017年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根據合同約定及XX公司於2017年2月9日向温XX、陳XX等業主寄送《催收欠款欠條通知書》事實,逾期付款違約金應從2017年2月20日起算,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温XX、陳XX應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福建省XX公司購房款5571.44元及支付該款從2017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駁回福建省XX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温XX、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範文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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