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改變房屋用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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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改變房屋用途,但是必須在解除租賃合同後才可以改變,而且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房地合一”和“房隨地走”的基本政策,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使用功能決定於所附着土地的用途,《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0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明確規定土地用途的改變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出租人可以改變房屋用途嗎

其次,房屋用途的改變涉及建築物使用目的的根本改變,屬於關係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為商用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以及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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