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催告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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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催告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三個月內。超過合理期限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會再予支持。催告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履行催告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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