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後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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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後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期限,我國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例如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對方未追認則視為拒絕追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催告後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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