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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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如果法院經審理查明婚內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感情破裂的情形,即使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有可能准予離婚。如果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婚內存在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且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該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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