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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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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