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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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為:
一、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原則上為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的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二、按照計時制來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也應按照每天八小時的工作時間來確定勞動報酬。
三、用人單位還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會有一天到兩條的休息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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