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讓勞動者輪崗輪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7W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讓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可以採取輪崗輪休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於輪崗輪休不是被隔離而無法上班,也不是節假日,屬於企業自己確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計薪天數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響下,由於輪崗輪休的,休息期間企業不用支付勞動報酬。此輪崗輪休和停工、停產並不相同,所以不受後者關於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要正常支付工資等規定的影響。且在“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理解為休息而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因疫情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讓勞動者輪崗輪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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