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為什麼必須先計提後發放?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工資為什麼必須先計提後發放?
律師解析:提前計提工資是相對發放工資來講的,不是絕對的提前計提,因為會計一般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哪個月的工資應該計到哪個月的費用中去,大多數情況企業都是先計提,然後在發放的時候沖銷應付職工薪酬的,都是第二個月發放上個月的工資的,一般做法是:當月計算髮放上月工資,同時按發放的實際情況從管理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中提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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