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必須先複議後訴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規定行政複議前置原則的情況主要有:
(1)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經上一級行政機關複議,對複議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該複議決定不服的,需要向再上一級機關複議,對最終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3)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經過複議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果行政機關在複議決定中追加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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