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崗位有高温補貼的發放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炎熱地區的人們都知道,長期處於高温天氣下可能會損傷人們的身體健康,而尤其是工作人員也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國家根據現狀頒發了高温補貼這一政策,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都可以領取,那麼什麼崗位有高温補貼的發放條件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什麼崗位有高温補貼的發放條件

一、什麼崗位有高温補貼的發放條件

第一類工作者:一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衞工人、户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

第二類工作者:一般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温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裏面若温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温補貼。

高温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温津貼。

二、哪些人有高温補貼

判斷標準有兩個,符合其一即算

第一種標準:從事露天崗位工作。

第二種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注: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温補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

三、高温補貼的意義

高温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數據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佔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

當高温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

由此可見,高温勞動保護和高温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儘快將一定條件下的高温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温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温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並針對高温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温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四、高温補貼發放存在的問題

一是這些規定往往由一個地方的某個部門出台,缺乏權威,勞動保護主體部門不明確,在監督、行政執法、糾紛處理等問題的處理上,容易在各部門的“怠慢”中擱淺;

二是規定本身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模稜兩可,難以有效實施,例如何為高温作業?休息時工資、津貼如何?等等;

三是關懷的力度不夠,顯得不足為道,例如陝西一日給工人補償1.2元,恐怕還不夠買一瓶農夫山泉的。 多數企業至今落實不到位,八成人難足額拿到高温津貼。持續的酷暑高温下,高温津貼卻得不到落實,向有關部門投訴,卻因為工作難找不敢惹惱單位而放棄維權。“高温補貼執行難因缺乏法律約束,企業多掏錢無疑增加了成本支出。”湖北省勞保廳相關工作人員一針見血地指出,這是高温津貼執行不到位或不執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國許多城市針對高温天氣也曾發佈過緊急“通知”或“規定”,但是“通知”、“規定”畢竟不能替代法律,執行起來並不盡如人意。

綜上所述,我們對什麼崗位有高温補貼的發放條件有了一個詳細的瞭解,一般像建築工人、環衞工人、鍊鋼等工業的勞動者,只要在高温環境下或者不能將室內温度降到33℃一下的工作都符合領取高温補貼的條件,所以無論什麼崗位只要符合條件即可領取高温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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