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後用人單位是否仍需要支付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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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是女職工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而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的生育津貼原稱產假工資,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分為兩種情況:在實施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地區,支付標準一般為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也有的地方規定,以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職工在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待遇,產假期間由於女職工未能向企業提供勞動,理所當然不能享受工資待遇,但卻可以享受生育津貼,但單位未給其繳納生育保險時,應當由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所以,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能同時享受,只能二選一。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後用人單位是否仍需要支付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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