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同時領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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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對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常常給自己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其實我國法律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的領取條件,今天,本站將會為您解答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同時領取嗎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同時領取嗎

一、何為生育津貼?享受生育津貼需具備哪些條件?

生育津貼,是指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目的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或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

享有生育津貼是生育的職業女性一項基本權利。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主要分兩種: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有何異同?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能否兼得?

產假工資,嚴格地説是計劃時代的稱謂,那時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待遇也由所在單位支付,統稱為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是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內容;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對於已繳納生育保險的企業,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過其支付的主體為生育保險基金。説得更明白點,生育津貼就是原來所説的產假工資。全面推行社會保險制度以後,為了與國際通用術語銜接,“生育津貼”這一名詞逐步取代了原來的“產假工資”。

這點,可以從很多地方法規和政策的表述中找到很多印證。如,《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或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再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實行)第三條中明確強調:“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

既然生育津貼就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只不過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因此,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原則上,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同時兼得。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不可以同時領取的,法律上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或孕期的工資是由社保局來發放的,一般是社保局將生育津貼打到公司的賬上,由公司發放,不足正常工資的由公司不足,高於正常工資的公司不得剋扣。以上就是小編對於“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同時領取嗎”問題的全部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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