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離職扣績效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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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績效屬於工資組成部分,扣除需要有合法依據與理由,不得違法扣除。
2.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去留的權利,單位不得阻止,但是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如果扣除部分超過合法範圍,那麼可以主張支付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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