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個月離職正常嗎 - 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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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一個月離職正常嗎,原因有哪些?

很多人在找工作的時候都會多多少少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找到工作入職後發現跟想象中的不一樣,對工作不滿意,想離職又發現入職才一個月左右,那麼入職一個月離職正常嗎?是什麼樣的原因導致入職一個月就離職呢?下面跟着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入職一個月離職正常嗎原因有哪些

正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造成新員工入職不到一個月就離職的原因:

1、員工不適應用人單位工作環境或者工作崗位;

2、用人單位的企業文化比較糟糕,讓員工無法接受或者認同;

3、直屬上司比較苛刻或者管理方式存在問題;

4、待遇和工作內容不匹配;

5、勞動者私人原因;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通過以上的內容,相信大家對入職一個月離職正常嗎的疑慮有所消除了,在正常情況下入職一個月是可以離職的,原因也分析過了好幾條,員工不適應工作環境,待遇不好等等,員工也是有相應的權利的,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好就可以解除合同關係啦。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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