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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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
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於1993年和1994年先後頒佈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文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制度實行統一管理。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一般包括獎金和一些補助。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或至少一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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