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組織旅遊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一、單位組織旅遊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1、參加單位組織員工旅遊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算工傷。
2、用人單位組織員工旅遊,是為了加強團隊凝聚力、提升工作效率,是最高人民法《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五條(三)項所説“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為因工外出期間。
3、公司組織旅遊,在統一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事故受傷,是因為工作原因收到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五)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個人私自活動不是單位組織的活動項目,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單位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或者工作需要外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單位職工患職業病,工作期間外出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