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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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律師解析:一、有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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