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累犯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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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規定。
1、前後兩罪的犯罪性質是特定的、一致的,即僅限於前後兩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2、前後兩罪沒有刑罰條件與時間條件的限制。
即使前後罪可能僅僅被判處附加刑而沒有主刑,也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成立。當然特別累犯特別之處並沒有突破累犯的主觀條件,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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