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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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序
律師解析:1、二審法院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2、對於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宣判等階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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