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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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指行政機關按《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程序,對審理終結的複議案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全案的具體問題做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決定書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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