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必須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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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必須具有的構成要件:
第一、員工必須是原企業的關鍵人員,即掌握瞭解商業祕密的人員。
(1)是企業的技術人員,具體是技術研製、開發、利用人員;
(2)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是董事、總監、經理等;
(3)是其他人員,如辦公室主任、部門經理、檔案管理人員等。
第二、新企業與原企業必須是同類且具有競爭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必須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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