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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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人是指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所謂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個以上主體,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訴訟。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是訴訟主體的合併而非訴的客體(訴訟請求)的合併,即一個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或者原被告雙方均為兩個以上。原告一方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的,稱為共同被告。

什麼是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 第六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為向有管轄權的同一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為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併審理。被告應當在答辯階段主動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為在其他法院涉訴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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