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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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
2、造成身體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因為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收入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20倍。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
4、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5、造成財產權損害的,能返還財產的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按直接損失予以賠償,財產已被拍賣的,給付拍賣的價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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