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員工轉給另單位並要另籤合同 - 員工能否有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公司將員工轉給另單位並要求另籤合同,員工能否有補償

公司將員工轉給另單位並要另籤合同,員工能否有補償

可以要求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均無過錯)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性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滿不續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的長短與自己有巨大的利益關係,若公司不履行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通過相關條例索要自己的賠償,且扣除補償費後的月工錢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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