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外借款表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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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下的公司法對維繫我國的社會生產和社會需求的平衡發展的意義非常重大,盈利性質的企業歸根結底也是在經濟工作當中要謹遵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些基本的規律,市場經濟活動當中難免公司會有對外借款的這種情形。而對外借款是必須要有股東共同來表決的,那麼,公司法對外借款表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對外借款表決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對外借款表決的規定是什麼?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全部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這是股東大會一般決議。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股東能向公司借款嗎?

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而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不能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而屬於普通的借款活動。不過,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等規定,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三、公司的債務股東要還嗎?

1、正常情況下的答案。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2、特殊情況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説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註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有些公司的公司章程當中可能對於公司對外借款有着特殊的規定,但是一般情形下是需要有一半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而公司對外借款是召開一般的股東會議有各位股東進行表決,如果還沒有達到一半的人同意,那公司就不允許隨便把資產借給其他人了,因為股東對於公司的盈利和負債狀況都要有知情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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