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對外擔保屬於重大事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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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市場經濟的需要,企業在發展的時候,免不了和其他用人單位或者企業合作伙伴發生債務債權的關係,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需要與公司的形式對外擔保。其實公司不僅僅是一個人的公司,所以,公司的負責人在公司進行對外擔保的時候,也是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同意的。那麼,公司法中對外擔保屬於重大事項不?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公司法中對外擔保屬於重大事項不

一、公司法中對外擔保屬於重大事項不?

公司能否以其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在新《公司法》實施前一直存在爭議,理論與實務界也在積極探討。儘管隨新《公司法》的頒佈實施,有關公司對外擔保能力問題的爭議已塵埃落定,但為求法律適用的統一,似乎仍有探討的必要。

《公司法》原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從字面上看,該規定似乎不難理解,“不得”含有否定、禁止的含義,即本條規定的是禁止公司董事、經理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然而,問題遠沒有這麼簡單。既然法律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從事對外擔保行為,那麼如果其違反上述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了擔保,該擔保行為的效力如何?公司董事、經理可否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以外的法人債務提供擔保?公司能否以其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這些問題均產生於上述法律的模糊規定。

二、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有限公司(第49條第1、3款)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2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第113條第1款)——本條應當也適用於有限公司。

3、董事會會議記錄(第49條第2款,第113條第2款) 均要求: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董事會決議僵局的打破 董事會決議原則上一人一票,但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董事會會議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此為例外規則,即僅在公司出現僵局時才可使用,在未出現僵局時,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決權。

以上就是針對,公司法中對外擔保屬於重大事項不的詳細介紹。可以看出,其實公司法中針對對外擔保,是不是屬於重大事項,並沒有這麼明確的規定。但是,按照社會活動中的正常習慣來説,公司對外擔保應該是屬於比較重大的事情,還是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董事會的相關人數表決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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