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勞動強度的如何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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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消耗時間的形式來度量勞動量;
二、以身體化學變化形式來度量勞動量;
三、以犧牲安樂的形式來度量勞動量;
四、以支付工資的形式來度量勞動量;
五、以使用價值產出形式來度量勞動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不同勞動強度的如何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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