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股東撤資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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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股東撤資規定有哪些

一般股東撤資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享有獨立的人格、具有獨立的財產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中包括應該有50人以下的股東;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註冊資本)。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同時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有明確的住所、名稱及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其中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幾個條件:股東人數需要在五十人以下,有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公司章程,並且需要有公司有相應的名稱和住所,以及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還需要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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