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和高管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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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和高管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和高管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是隻要參加某個公司的利益銷售就可以是股東,而董事則要是這個公司或企業的大型投資者董事會的職權,一般由三種方式確定:由法律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三種方式中,法律規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權威的,因此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權作出的規定,董事會從必須依照執行。

1、什麼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股東與控股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最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

3、控股分類

絕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擁有50%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能絕對保證對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經營相對控股股東:擁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決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經營,一般情況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或受其他股東委託,合計具有最多投票權。

4、控股股東的表決權效力與責任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這中間並沒有規定,表決通過必須根據全部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過少,導致只持有總表決權中的極少一部分表決權的股東提出的議案得到通過,也是有可能的,因為其他大多數股東都放棄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沒有轉移,股東的表決權與投票權是不能被剝奪,在信託、委託甚至在被凍結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

股東和高管的區別在於公司的實際管理人員,在很多的股份公司裏面,股東並不是實際管理公司得到日常運行,他們大多數都是投入資金,然後從中拿去對應的收益,只要公司的運行沒讓他們有着大的損失,一般都是不會介入公司的實際管理中的。而高管則是參與到實際的公司運行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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