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條件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開發商修建好了商品房的,對於已經購買的人來講,此時會涉及到一個交付的問題,除了在交付的時間上面需要按照約定進行外,同時還要注意開發商是否滿足了交付條件,如果質量不過關或者沒有達到規定標準,則就認為不滿足交付條件。那究竟商品房交付條件包括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進行了解吧。

商品房交付條件包括哪些

一、商品房交付條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條件是竣工驗收合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1998年7月20日頒佈實施)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2001年4月4日頒佈實施) 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可見,我國房地產法規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是通過竣工驗收。

二、商品房交付時間怎麼認定

商品房交付時間的認定,主要涉及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説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户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户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户“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户,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開發商承擔;交付使用後,即使房屋權屬證沒有辦理完畢,房屋可能的風險由購房人承擔。購房人接到書面通知書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自書面通知書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購房人承擔一切風險,當事人約定的除外。這裏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於買受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交房手續,則不構成“正當理由”。

一般開發商交付了商品房之後,那麼就相當於是轉移了商品房的佔有,此時要是發生一些意外事件導致商品房受損、滅失的話,此時的責任就是由購房者來承擔的。當然,要是不滿足商品房交付條件的話,此時購房者也是可以拒絕收房的。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