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商品房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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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買了商品房之後會涉及到簽訂合同、交付商品房、辦理過户手續等等流程,而其中有的人就認為交付商品房就是在開發商那裏拿到鑰匙,但其實此時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另外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受到一些條件的限制,那麼交付商品房的條件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交付商品房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交付商品房的條件是什麼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條件是竣工驗收合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1998年7月20日頒佈實施)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2001年4月4日頒佈實施) 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可見,我國房地產法規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是通過竣工驗收。

二、商品房交付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房屋交付是出賣人將所建房屋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房屋關係質量驗收、逾期責任、風險負擔,雙方對房屋質量及相關問題經常產生糾紛。本文梳理出常見十種糾紛並提出相應解決意見。

1、一般質量問題。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脱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2、房屋質量不合格。《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現行竣工驗收合格標準分為工程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北京市則將規劃驗收合格作為合格標準。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誌,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後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3、遲延交付房屋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

4、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公共設施是房屋舒適居住、價值增長的不可或缺要素,其內容與標準以規劃圖、銷售廣告、售樓書為準。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價格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執。材料與工藝標準應當依合同約定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

7、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

8、規劃、設計變更規劃涉及房屋乃至小區整體的環境與格局;設計則關係房屋的結構、户型、朝向、空間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9、前期物業糾紛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10、交納税費糾紛出賣人經常將交納或代收相關税費作為交房條件,買受人則持相反意見。

才能知道開發商向自己交付房屋是否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不滿足規定條件、沒有取得就交房的資格,那此時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這種情形下如果商品房發生了滅失等風險的話,那也是應當由開發商來實際承擔的。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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