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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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房屋租賃過程中,租客會與業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在一些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中的一方會向法院提出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判定合同的無效,那房屋租賃合同的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是怎樣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相信對您會有所幫助。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

《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條規定的是撤銷權的消滅。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條第1項所規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是對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此規定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所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是一致的。但應當明確起算時間是不同的,《合同法》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自行為成立時起”。這個規定明確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於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房屋租賃合同的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是該合同是以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中的一方就可以申請行使撤銷權了。要注意的是,撤銷權在經過一定的期限後會宣告消滅,所以在得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當事人就要及時提出訴訟,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否則一旦過了期限,法院就不再支持這個案件的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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