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承租人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物業承租人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物業承租人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所謂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公司依合同履行物業服務後,作為業主的蔣某應當依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物業服務糾紛常常會涉及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該物業使用人雖不是業主,但其居住生活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也應當受到物業服務合同、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約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司法解釋對物業服務糾紛的規定,應當同樣適用於因非業主的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由此,因業主房屋的承祖人、借用人等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損害第三方權利,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得通過合同損害第三方權利。從債務的角度分析,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構成了債務的轉移,將原屬業主的債務轉移給承租人。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租賃房屋的租賃合同的簽訂數量也在不斷的上升,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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