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税收先複議後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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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税收先複議後訴訟嗎?

一般税收先複議後訴訟嗎?

是的。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税收徵管法》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納税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税收復議的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服税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應當填寫《口頭複議申請登記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同其他相關資料報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

(二)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對複議受理審查

1.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訴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無異議,複議案件終結,材料歸檔。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2.納税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對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的,製作《受理複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複議;

4.發現受理的複議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轉交給有管轄權的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有管轄權的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接受移送的複議申請後,不得再自行移送。

綜合上面所説的,税收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那麼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對於税收的行政行為,是必須要先複議後訴訟,發果在沒有複議的情況之下而提起訴訟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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