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必須先複議後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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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必須先複議後訴訟嗎?

税收必須先複議後訴訟嗎?

是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税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税務行政複議的關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複議,即未經複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徵税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税務行政複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複議,即税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徵税問題發生的税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複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一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自法定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税務機關是否正在複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税收復議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是:

1.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3.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税收復議的受理範圍首先是對於税務機關做出的徵税行為有異議;其次是對行政機關做出的税收行政處罰有異議的情況。同時税收復議是有一定條件的,比如説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是屬於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的,同時要遵守行政複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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