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處罰不服必須先複議再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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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處罰不服必須先複議再訴訟嗎

税收處罰不服必須先複議再訴訟嗎

是的。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税收徵管法》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的納税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税法訴訟與税收復議的區別有哪些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税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税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税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税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一,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以下幾點:

(一) 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外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税款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提供納税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4.税務機關作出的如下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①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權、停供發票;

② 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税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5.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不予答覆的行為。

(三) 對税務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

第二,税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

(一) 申請人不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可以自受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

(二) 申請人直接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三)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複議期限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税收復議指的是當事人在知道税務機關的相關行政處分以後,認為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進行申訴。而税法訴訟指的是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與税法相違背,向法院進行提出訴訟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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