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否民法調整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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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是否民法調整行政訴訟法?

税收是否民法調整行政訴訟法?

並不是,税收原本就屬於《行政訴訟法》,税收絕對不是民事法律關係,税務機關是行政機關,納税人是公民,如果納税人偷逃税款,税務機關當然依據職權對納税人進行行政處罰。民法的當事人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當事人對另外一方當事人的職權。

税法究竟是屬於行政法還是經濟法,始終是法學理論界爭論的重要課題。應當説,税法的絕大部分屬於經濟法的範圍,即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而税法的形式則更多地體現行政法的特徵,如主體一方必是行政主體(税務機關)、法律與國家行使權力直接相關(徵税權)、當事人不能將權利和義務自由處分等。因此,簡單地將税法歸於經濟法或行政法都不準確。

二、税收去哪裏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税收並不在民法的管轄範圍內,而是行政訴訟法的管轄範圍。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到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對於不服海關、金融、國税等管理機構下發的行政處罰,可以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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