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訴訟不屬於税收法律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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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務訴訟不屬於税收法律救濟嗎?

税務訴訟不屬於税收法律救濟嗎?

税務訴訟不屬於税收法律救濟。税收法律救濟 税務行政複議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税收法律救濟,税務行政複議

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税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税務行政複議系統包括複議申請受理、複議申請審理、複議決定。

税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

(一)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税務機關作出的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的徵税行為。

(二) 税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 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四) 税務機關作出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含加收的罰款)、停止出口退税權等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五) 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六) 税務機關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七) 税務機關不予辦理和答覆的行為:

1. 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 不予抵扣税款、返還税款;

3. 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4. 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5. 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6. 不予核准延期申報(不予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 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二、複議申請提出

申請人(納税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除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加收罰款決定有異議的,應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外,不服税務機關作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該機關的上級税務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口頭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不服的,應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税擔保,然後可以在收到税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自得知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自得知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機關對申請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分別製作《口頭申請複議登記表》和《書面申請複議登記表》。

税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包括税務機關不予辦理還有答覆的行為,税務機關取消一般納税人的資格的行為,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還有罰款停止出口退税權等税務行政處罰行為等,税務行政複議系統包括複議申請受理、複議申請審理、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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