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 - 何XX與巫山縣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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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曾用名朱X乙),男,漢族。

朱XX,何XX與巫山縣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理人何XX(系原告之母),1988年2月8日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朱XX(系原告之父),1990年11月11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鄒平(系特別授權),重慶江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巫山縣中醫院,住所地重慶市巫山縣巫峽鎮廣東中XX,組織機構代碼451XXXX9173-8。

負責人秦XX,院長。

委託代理人夏XX(系特別授權),重慶抉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XX與被告巫山縣中醫院(以下簡稱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審理中,原告提出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營養費、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進行鑑定。同時,被告提出對原告的後續治療費進行重新鑑定,本院依法委託重慶市渝東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收到鑑定意見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蔡元林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並於2014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的法定代理人朱XX和委託代理人鄒平,被告中醫院的委託代理人夏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X訴稱,2013年2月21日,何XX在被告處經剖腹產下一男嬰(即原告朱XX),其出生時被診斷為新生兒畸形(脣齶裂)。何XX在懷孕期間三次在被告處進行產檢,但被告未告知何XX腹中胎兒有異常情況。原告朱XX多次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共計43天。原告朱XX的後續治療費經鑑定為250000元,此損害後果及被送至重慶三峽中心醫院治療所開支費用均是被告醫療過錯所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0102.75元。

被告巫山縣中醫院辯稱,我方系普通二級醫院,只可做產前檢查,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我方無過錯;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户口標準計算;交通費、住宿費以票據為準;我方不應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經審理查明,何XX(系原告之母)在懷孕期間分別於2012年8月3日、2012年10月29日、2013年2月2日和臨產前在被告巫山縣中醫院門診進行了四次B超和彩超檢查,未發現異常,開支檢查費285元。2013年2月21日,原告何XX在被告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產一男活嬰(即原告朱XX),被診斷為新生兒畸形(脣齶裂),開支醫療費528元。同年3月15日,原告朱XX被送至重慶三峽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4天,開支醫療費16668.15元,經診斷為:1.新生兒肺炎;2.新生兒腦損傷;3.脣齶裂;4.敗血症。原告朱XX三次被送至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住院治療共計9天,開支醫療費9147.52元。原告朱XX四次被送至被告巫山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共計5天,開支醫療費2601.70元。原告朱XX被送至湖北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治療,開支醫療費66.50元。原告朱XX三次被送至武漢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5天,開支醫療費12268.55元。原告朱XX被送至湖北武漢協和醫院治療,開支醫療費51元。原告就醫開支交通費4395.50元、住宿費1950.10元(被告予以認可)。

2013年6月1日,原告朱XX經重慶市巫山司法鑑定所鑑定後期行脣裂修復術的住院手術醫療費用約需人民幣250000元,原告支付鑑定費750元。在審理中,原告朱XX提出申請對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是否存在醫療過錯以及原告的傷殘的等級進行鑑定。同時,被告提出對原告的後續治療費進行重新鑑定,本院依法委託重慶市渝東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費7500元由原告支付)。重慶市渝東司法鑑定中心分別於2013年11月19日和2014年1月23日作出鑑定意見:1.被鑑定人朱XX脣齶裂畸形的傷(病)殘程度綜合評定為四級;2.被鑑定人朱XX脣齶裂畸形非醫源性損害形成,系孕婦何XX在妊娠中先天性發育異常所致,與醫院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但醫院沒有盡到必要的預見、醫學告知和轉醫義務,存在一定過失,不排除與何XX因足月孕致朱XX出生並發現其脣齶裂的不良後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建議醫院承擔輕微責任;3.被鑑定人朱XX經重慶三峽中心醫院頜面外科專家檢查會診診斷雙側完全脣齶裂,需行雙脣裂修復術、雙齶裂修復術、雙脣裂術後鼻脣畸形修復術、齶咽成形術、語音矯正治療、正畸牙頜、牙槽突裂植骨術、鼻畸形Ⅱ期修復術、雙頜正頜外科治療術、鼻畸形整復術、疤痕整復術、毛髮移植術等多次手術治療,預估全部醫療費用約叁拾叁萬元(330000元)。

另查明,原告朱XX系農村户口,於2013年2月21日生。

本院認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1.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2.是患者的損害。3.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4.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本案經重慶市渝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認為:1.被鑑定人朱XX脣齶裂畸形的傷(病)殘程度綜合評定為四級;2.被鑑定人朱XX脣齶裂畸形非醫源性損害形成,系孕婦何XX在妊娠中先天性發育異常所致,與醫院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但醫院沒有盡到必要的預見、醫學告知和轉醫義務,存在一定過失,不排除與何XX因足月孕致朱XX出生並發現其脣齶裂的不良後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建議醫院承擔輕微責任;3.被鑑定人朱XX經重慶三峽中心醫院頜面外科專家檢查會診診斷雙側完全脣齶裂,需行雙脣裂修復術、雙齶裂修復術、雙脣裂術後鼻脣畸形修復術、齶咽成形術、語音矯正治療、正畸牙頜、牙槽突裂植骨術、鼻畸形Ⅱ期修復術、雙頜正頜外科治療術、鼻畸形整復術、疤痕整復術、毛髮移植術等多次手術治療,預估全部醫療費用約叁拾叁萬元(330000元)。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本院應予確認。

原告所受損害應予賠償的範圍及標準,醫療費41616.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43天×20元/天)、護理費2580元(43天×60元/天)、殘疾賠償金103365.78元(7383.27元/年×20年×70%)、後續治療費330000元、鑑定費8250元、交通費4395.50元、住宿費1950.10元,合計493017.80元,屬合理費用,可列入賠償範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況、醫療機構及鑑定機構有無明確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第二次鑑定機構意見書以及考慮原告的醫療費中含部分系治療自身疾病所致,本院酌定由被告巫山縣中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98603.56元(493017.80元×2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巫山縣中醫院賠償原告朱XX98603.56元;

二、駁回原告朱XX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後十日內支付到巫山縣人民法院在巫山XX開户的標的款帳號上。

本案案件受理費2130元,減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朱XX負擔852元,被告巫山縣中醫院負擔21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萬州區百安大道XX,郵編404020)。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並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後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蔡元林

書 記 員  胡弘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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