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癱傷殘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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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癱傷殘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面癱傷殘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一般來講,提前鑑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鑑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鑑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在治療終結後,傷者可向處理交通事故大隊申請出具傷殘鑑定委託書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職工發生工傷的傷殘鑑定程序

1、傷殘鑑定申請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傷殘鑑定。

2、申請的提出: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認定工傷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

3、鑑定時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4、對鑑定不服的複查申請: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申請期限:

從醫院證明開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內傷者應提出傷殘鑑定申請。

如果傷者因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療終結後未及時提出傷殘鑑定申請,事故辦案

人員應告知傷者提起申請。

傷者15日內不提出傷殘鑑定申請的,可以認為傷者自動放棄得到傷殘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

的權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受傷進行事故處理,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

提前鑑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一般都需要在治療完在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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