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是善意還是惡意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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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是善意還是惡意佔有?很多人對此都存有疑問,有的人覺得遺失物是無主之物,撿到了就是我的,所以是善意佔有;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明知遺失物不是自己的,就應該拾金不昧,據為己有了就是惡意佔有。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判定拾得遺失物的行為,這是屬於惡意佔有。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

拾得遺失物是善意還是惡意佔有?

一、拾得遺失物是善意還是惡意佔有

拾得遺失物是惡意佔有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的意義在於明確具體佔有的不同效力和非法佔有人的不同責任。現代各國的法律通常規定: 對於惡意佔有人不適用動產即時取得制度;無論惡意佔有人是有償取得還是無償取得他人財產,原物所有人均可訴請其返還原物,在惡意佔有人對不法佔有的財產造成毀損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拾得遺失物的行為是惡意佔有,只是此種惡意佔有暫時不發生效力,被立法者凍住的一種狀態。當惡意佔有人有他主佔有的心態及時返還,便構成無因管理;而如果惡意佔有人有自主佔有的心態不予及時返還,便會產生惡意佔有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什麼是善意佔有 

善意佔有必須是買了一個無處分權人出賣的物,或者支付對價取得了一個無處分權人轉移的債權。必須支付對價。

三、什麼是惡意佔有 

佔有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再分類,指佔有人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者對有無佔有的權利有所懷疑而仍然進行的佔有。

四、拾得遺失物的處理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

例如直接佔有人(承租人)將物(租賃物)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而只是喪失佔有,是為遺失物。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如果通過轉讓被第三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 (第三人)之日起2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但第三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遺失物是善意還是惡意佔有?這種是惡意佔有。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拾到遺失物,應當積極主動歸還給失主,這種行為將不歸結為惡意佔有,而是解釋為“無因管理”。如果失主通過懸賞找尋遺失物,也應當遵守承諾向拾得者履行義務。情況較為複雜的,可以通過法律諮詢來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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