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是有權佔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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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撿到一些他人遺失的物品,有的人看到其有一定價值,於是佔為已有。在道德層面上講,人們撿到遺失物應該上交才行。目前我國法律對遺失物屬性的規定還不是非常健全,存在有權佔用和無權佔用兩種做法。那麼拾得遺失物是有權佔有嗎?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析下這個問題。

拾得遺失物是有權佔有嗎?

一、拾得遺失物是有權佔有嗎?

通説認為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為無權佔有。實際上,對遺失物的佔有存在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兩種情況。若拾得人對遺失物進行了無因管理,由此發生的佔有不屬於惡意佔有,也不屬於善意佔有,而是有權佔有,存在本權和法定佔有媒介關係。將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而佔有認定為有權佔有,具有明晰規則適用等意義。區分對遺失物的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肯定對遺失物無因管理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有助於防止法理在邏輯上產生矛盾,併為對遺失物管理人的積極道德評價提供基礎。此外,明確對遺失物無因管理的佔有是有權佔有,還便於有關規則的適用和設立。

二、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及有關部門妥善保管遺失物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盡義務】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屬】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拾得人的義務有哪些?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講到這裏,我們應該對拾得遺失物是有權佔有嗎有了基本認識。人們拾得遺失物後,應該告知權利人領取,或者交給公安機關,這是無權佔用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拾得人對遺失物進行了無因管理,則可以按照有權佔用處理。這裏小編呼籲大家,撿到遺失物品後及時上交,以防給權利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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