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無權佔有還是可以佔有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大家在拾到東西的時候,一般都會發揚傳統美德,將物品上交,等待失主回來認領。但是在法律層面來將,拾得遺失物無權佔有嗎,拾得的遺失物品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失主本人的,大家在拾到以後有需要暫時保管。但是至於可不可能佔有,本文將做詳細分析,感興趣的,可以到下文了解。

拾得遺失物無權佔有還是可以佔有

一、拾得遺失物無權佔有還是可以佔有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餵養費等)失主應予償還。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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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三、拾得遺失物的特徵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説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着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説,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説,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大家拾到東西以後大多數也沒多想就上交了,但是也有少部分想佔為己有的也會考慮佔有的問題。對於遺失物品的佔有是不合理的,遺失物品的歸屬權是屬於丟失人的,大家只是暫時保管。因此,大家也要發揚傳統美德,積極的歸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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