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的佔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對別人的遺失物大家應該不難理解吧,其實現在很多遺失物的真正所有者在找尋到丟失的物品時候都會從心底裏面覺得特別的感激,甚至主動會對撿到並且返還的當事人進行一定的酬謝,雙方之間的這種自己主動的做法都體現了民眾的基本沒素質是有所提升的,只有少部分的人才會對遺失物進行佔有。那麼,遺失物的佔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遺失物的佔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遺失物的佔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拾得遺失物是惡意佔有.善意佔有必須是買了一個無處分權人出賣的物,或者支付對價取得了一個無處分權人轉移的債權。必須支付對價。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二、在我國拾得遺失物應當怎麼處理?

1、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漂流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漂流物,知道所有權人等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3、遺失物漂流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根據物在一定期限內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為有主物與無主物。一般情況下,遺失物漂流物不屬於無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於所有人的不慎導致物與其暫時分離。遺失物漂流物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可以轉化為無主物,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是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之一。

三、拾得人的義務有哪些?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四、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在我國,遺失物的佔有是屬於惡意的,遺失物的所有者實際上能夠根據遺失物價值的大小,通過法律的途徑要求對方把屬於自己的物品如數歸還的,可實際上很多的遺失物因為當事人自己可能也根本想不起來到底是遺失在哪個地方了,所以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遺失物確實都是被別人給非法佔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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