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房二賣的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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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房二賣的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2021年一房二賣的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2019年一房二賣的賠償分為實際損失和懲罰性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遇一房二賣時購房者怎麼維權?

一房二賣,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後,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説,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

“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商品房一房二賣有哪些特徵

1、在前後兩個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地產開發商存在違約或欺詐,而第一買受人一般無過錯,第二買受人可能是被欺詐,也可能存在主觀惡意。

2、房地產一房二賣的行為必然導致買受人利益受損,一方買受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3、商品房的一房二賣的主體是特定的,即銷售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的一房二賣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產開發商,而受讓方則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

4、商品房一房二賣中房地產開發商與不同買受人簽訂的兩個合同中,標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為標的簽訂的兩個買賣合同,同時存在兩個債權,但不能並存兩個物權,這才會引起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糾紛。

5、商品房的第二次買賣是在先買人簽訂買賣合同之後,辦理過户登記手續之前發生的,如果先買人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也就依法取得了對房屋的所有權,房地產開發企業若又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構成一房二賣。

一房二賣屬於違法行為,一般hi涉及到多方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民事主體若是由於房屋的所有權人將一個房屋售賣給兩個主體,那麼可以在收集他人實施此種行為的證據之後,書寫訴狀,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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