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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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有何區別?

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有何區別?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要件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在於交付形式的不一樣。佔有改定,買受人與出賣人簽定合同後視為交付,由出賣人繼續佔有標的物;簡易交付,買受人佔有標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後視為交付;指示交付,出賣人在合同簽定成立生效後,指示佔有標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買受人交付。

二、什麼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 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三、什麼是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佔有改定是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讓與他人後,還與受讓人通過一定的方式簽訂相關協議並繼續佔有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情況,具體的操作程序和步驟應當結合法律依據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佔有改定製度,為現代社會的民生活動提供了靈活便利的交易形式。佔有改定是一種觀念交付形式,將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之後,與受讓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改定的當事人繼續佔有該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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