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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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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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嗎

採用什麼形式訂立合同,對於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着重要作用,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準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比如買賣合同中買賣的是什麼東西。數量。價款或者報酬。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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